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手册
第一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1、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2、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
5、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
6、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
7、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及技能培训的政策
8、离校后暂未就业毕业生的扶持和帮助政策
9、帮助高校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0、“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惠政策
11、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
12、“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优惠政策
13、湖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优惠政策
14、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15、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培养计划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
1、委托培养与定向生就业
2、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就业
3、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就业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
5、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
6、结业生和肄业生就业
7、患病毕业生就业
8、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9、已录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就业
10、《报到证》的使用
11、报到期限
12、择业期
13、户口档案管理的规定
14、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办法
15、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统计范围
16、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规定
17、就业收费的规定
第三部分 就业工作职能与程序
1、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
2、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能
3、毕业生就业常规性工作安排
第四部分 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1、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
2、毕业生调整就业去向(改派)手续办理
3、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办理
4、报到证修改手续办理
5、资教生(农村教育硕士)派遣(改派)手续办理
6、升学后提出就业的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
7、应届毕业生考取不转档案和户口研究生的有关手续办理
8、增报、删除毕业生信息办理
9、申请提前毕业学生信息上报
10、增加专业代码办理
11、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12、武汉市落户手续办理
13、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办法
14、学历认证办理
15、学位认证办理
第五部分 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及档案转递办法
1、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外省)
2、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湖北省)
第六部分 省就业指导中心户档托管常见问题解答
第七部分 附件
1、《毕业生就业证明》
2、《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
3、《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登记表》
4、《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
5、《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
6、《证明》(样式)
第一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一条: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一条: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比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第七条: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一条: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省、市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县、乡两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第十五条: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在制定考录计划时,应安排部分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开始,省级和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市(州)和县(市、区)党政机关不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今后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重视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二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第五条: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五条: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劳动分工结构的优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二条: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沌口开发区等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第十条: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有关部门要为到以上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做好户档管理、工龄计算、职称考评、保险续接等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定期对聘用高校毕业生较多的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第四条: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要取消人口计划指标控制。公安机关要因地制宜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改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落户的管理方式。要完善地级以上城市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罗湖制度,进一步简化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其一是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三条: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第四条: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第五条: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二条: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合并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三条:(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二)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三)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第四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四条:要进一步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相应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观念和创业能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三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高校毕业生申请工商登记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提供及时详尽的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及鼓励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性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不低于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实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给予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扶持,资金来源可采取财政支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赞助等方式解决。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人创业工程,为千名有创业意向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服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第十七条: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管理、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非公有制企业,属公司制法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一次到资有困难的可在二年内分期到位。通过财政支持和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研究制定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相关政策。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与国有单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及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到以上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第三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2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展期不贴息。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实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如属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应按当地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要努力营造创业氛围,把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二条: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各地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一条: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四条: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高等学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第九条: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第十二条:为缓解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和往届高校毕业生。
中组部、教育部、人社部等5部委《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第三条: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有项目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第四条: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并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专门项目的大学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同等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在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同等具有报考资格。第六条: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第七条: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的,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水平,适当调整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证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三条:积极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努力探索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新机制。认真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地方项目规模和服务范围,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的地方项目,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每个村和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一条: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 “三支一扶”计划(含 “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对参加“选调生计划”、“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省、市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县、乡两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可免收登记费用。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第十三条: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补贴等政策。凡到乡镇以下(含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新的工资制度,适当高定工资等级。
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都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保证有关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五条: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区、市)、跨市(地)就业。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第三条: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第五条: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第五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七条:对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第12条:对到我省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户口可转回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自由流动到原籍或其他地方工作,凡在省内流动并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外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所在地区不得有落户限制。对自愿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其户档关系可由教育、人事部门所属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到基层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3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上述相关部门也要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及技能培训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六条: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五条: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到以上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以上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从今年起,每年安排5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八、离校后暂未就业毕业生的扶持和帮助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五条: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七条: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地方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摸清底数。有关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地方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六条: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四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至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第五条:毕业生离校前,各高校要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工作,以各种方式提供后续就业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截至当年12月31日当地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信息。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培训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
九、帮助高校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第七条: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六条:高等学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3号)第三条:高校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等政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项目中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困难毕业生,并在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以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等项目时,将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列为优先推荐对象,予以优先安排。第四条: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工作衔接。各地,各高校在办理报到证,档案投递,户口迁移以及改派等手续时要精心实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做好高校毕业生尤其是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办理工作。要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帮助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高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注重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对欠缴学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严禁采取扣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简单化的管理方式。对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困难毕业生,要主动配合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使他们离校后能享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1号)第六条:高校要继续加大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建立困难群体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开展“一对一”服务,通过发放求职或生活补贴、重点组织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优先推荐岗位等措施,帮助家庭贫困、身体残疾、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群体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对女大学生就业帮扶工作。各地要争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困难群体帮扶体系,实施相应援助项目。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十一条:要组织目前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贫困学生多渠道进行见习、实习,采取多种途径扩大就业渠道。高等学校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给予重点推荐、指导、服务,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第四条: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贫困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就业困难的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第五条: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一家两人以上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安排等就业援助政策,对其中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已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后未就业的,暂不调整所在家庭低保待遇;对于离校后户口迁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当地城市低保救助范围。对于离校后户口迁回非原籍地的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向户籍迁入地所在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第八条:各高校对就业困难的贫困毕业生要进行重点帮扶,给予重点推荐、指导、服务和适当的经济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惠政策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2009]19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十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帮助解决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第二十六条:各级项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认定、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把相关政策落实好、衔接好,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要注意整合团内资源,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动员各方资源,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努力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条:志愿者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市、省优秀志愿者;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加中国十大杰出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8项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表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明确有关政策并新增部分政策:
1、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3、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报到证。
4、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5、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展期还贷提供帮助。
6、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
十一、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通知》(鄂人社发[2010]36号):
一、关于服务期间的有关政策
1、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问题
参与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生活补贴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执行。在参照确定生活补贴标准时,对到37个国定、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与国务院明确的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以及到其他乡镇基层工作的,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高定薪级工资一至两级;对到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工作的,相应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到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的,执行当地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到尚未实施绩效工资单位工作的,各种津贴补贴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的次月开始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未按程序核定前,应由服务单位先行垫支必要的生活费用,实行多退少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按程序下拨前,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先行支付。具体由县级“三支一扶”办会同财政局统一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银行卡,按月发放。
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省财政按人均每年1万元的标准补助(其中5000元用于年度考核合格奖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教人员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负担。
2、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问题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发放交通补贴400元,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3、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奖励问题
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者,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励。其中,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教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经费从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年度考核奖励金由省财政列支。对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奖励款优先用于还贷。
4、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问题
从2010年开始,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从生活补贴发放之月起,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按当地城镇职工参保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被招录为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接续;中止办理其他各种保险,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待国家实行公务员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后再进行转移和接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中途解除聘用合同的、服务期满的,按相关规定接转其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非因工意外死亡或病故后的抚恤费用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本带息退还其法定或指定继承人。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按照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暂未实行社会保险的地区,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现行的医疗和抚恤政策处理。
在血吸虫疫区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在到岗时和服务期满时分别到当地血防机构进行体检,在服务期间感染血吸虫病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二、关于服务期满后的有关政策
1、健全就业服务工作机制
各地“三支一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服务期满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并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服务衔接,为服务期满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2、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地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岗位,也应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原服务单位(以及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直接聘用这部分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3、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允许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并享受政策优惠。考试录用公务员,将拿出部分职位定向招录“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专门项目服务期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定向招聘或笔试加分的办法予以政策倾斜。定向招聘的比例应不低于40%,综合科目笔试成绩总分增加5分。定向招聘和加分优惠措施不同时实行,具体采取何种优惠措施,由招考部门在招考公告中予以明确。
4、支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应将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有自主创业愿望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执行;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家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困难家庭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5、扶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
鼓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认真摸清底数,切实帮助落实就业岗位。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服务期满而未实现就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失业登记,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9]70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对服务期满后失业时间较长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要进行重点帮扶。
6、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参与“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其服务期限可计算为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录取为研究生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3年。凡在恩施州、扶贫开发重点县与省里确定的贫困乡镇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大学生,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按规定落实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工龄计算、服务年限视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政策。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当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和就业单位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我省参与基层计生服务的人员,视同“三支一扶”支医人员;参与农业系统有关部门(包括林业、畜牧、水产、农机、经管等)基层服务的,视同“三支一扶”支农的人员,按照本意见精神享受有关政策。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
1、各级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开发办、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的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通过人事部门考核直接聘用这部分毕业生。
2、“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贴息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凡达到国家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贫困乡镇基层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服务年限,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增加5分。在今后招录公务员时,要按鄂办法[2006]32号文件规定,通过拿出部分专职职位指标以及其它优惠政策,优先招考录用。
4、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录取为研究生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3年。凡到恩施州、扶贫开发重点县与省里确定的贫困乡镇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对从事支医的志愿者,可结合卫生系统青年志愿者项目,在其未获得医疗执业资格前,与城市医院下派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一起,采取一带一、传帮带的方式共同开展支医服务工作。支医经历应作为城市医院招录人员、优先晋升职称的依据。
6、各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开发办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建立专门的、及时更新的人才数据库,动态掌握他们的情况。并且广泛搜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等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7、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8、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愿意调入农村学校或继续留在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可以低职高聘。
十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优惠政策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资教生选派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1]12号)13项优惠政策:
1、年度考核合格的资教生,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对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奖励款优先用于还贷。
2、资教生工资可提前定级,不实行试用期。
3、符合研究生推免资格的毕业生,可先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服务期满后再回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4、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也可转入县(市),免收托管费。
5、由省教育厅组织免费岗前培训和每年一次的在岗培训,对非师范生,免收教师资格申请考试费。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选拔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7、到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任教,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研究生的,可享受适当优惠。
8、表现特别优秀,服务期满愿继续留任农村学校达一定年限的,由省教育厅出资选送到国外培训。
9、服务期满的资教生,由省教育厅组织参加国家汉办选拔考试,择优选派到国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
10、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岗位用于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资教生。
11、鼓励各高校每年拿出部分岗位,从服务期满的资教生中优先选招。
12、由各地教育部门统一为资教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13、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资教生、免费师范生中招聘录用。
资教生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享受国家、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三支一扶”工作的其他优惠政策。
十三、湖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2011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公告》第五条: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任职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县(市、区)委组织人事部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大学生村官初次聘用期满,连续3年考核均为优秀或称职的,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3年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同期大学生村官待遇。
大学生村官在村任职期间,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到恩施州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2万元,到省内其他地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1.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在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村官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三项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招考条件的,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今后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考录。
6、选聘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报考研究生可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通[2008]121号)第十二条:选聘生工作报酬待遇(主要用于选聘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比照本县(市、区)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按月发放。第十三条: 选聘生工作报酬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省财政按人均每年5000元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安置经费下达到选聘生任职所在的县(市、区)。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严格管理使用。第十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统一为选聘生办理银行卡,按时足额发放选聘生工作报酬。第十六条:从起薪之月起,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选聘生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三项保险,参保办法和保费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保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选聘生被招录为公务员的,终止办理各种保险,原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参保地区,待国家实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后再转移、接续有关保险关系;选聘生被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解除选聘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接转其各种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选聘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本人按规定先行偿还。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规定的,聘期满3年、经考核合格,凭其还贷有效凭据,由中央或地方财政代偿。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被选聘到恩施州农村基层任职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字[2006]133号)精神落实代偿资金;其他由选聘生工作地的县(市、区)财政代偿。第十八条: 结合省、市组织的公务员、“选调生”考录工作,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定向在选聘生中考录或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村服务满2年以上的在岗选聘生,具备报考条件和资格、经自愿报名,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可参加招考。县乡机关公务员重点从选聘生中招录。其中,乡镇机关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公务员,选聘生录用计划要达到70%。第十九条:选聘生在村任职期满3年、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条: 选聘生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十四、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国征[2009]13号)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被批准入伍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第二十一条: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二十二条: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有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能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和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被批准入伍人数,列入学校就业统计。第二十四条:翌年毕业的高职(专科)、中职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发放毕业证书时,直接将证书发给学生本人或由学生家长代领。各级各类学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毕业。
十五、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培养计划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5号)第五条:经费保障和相关待遇。“硕师计划”研究生在学期间免缴学费,培养经费由培养学校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内安排,住宿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硕师计划”研究生在三年服务期内,按照在职教师相关政策待遇执行。其中聘为特岗教师的“硕师计划”研究生,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三年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三年服务期满后与当地教育部门续签教师聘用合同的“硕师计划”研究生,脱产学习一年的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执行。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硕师计划”研究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
一、委托培养与定向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3月24日颁发)第二十八条: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定向生,就是在招生时已经确定了就业去向的毕业生。毕业时要到当年国家计划招生时规定的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不能改派。如遇家迁、升学等特殊情况,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征得原定向地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到地区(单位)主管毕业生接收部门的同意,并报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允许改变就业生去向。
委培生,即指用人单位(或地区)委托高校培养的学生,也包括省与省之间协作培养的学生。委培生的就业,应按当年国家招生计划所签订的委托培养合同,派遣到原委托单位(地区)工作。除特殊情况,如原委培单位因种种原因已不复存在,应征得原委培单位(地区)的主管部门和所到单位(地区)主管毕业生接收部门的同意,由学校审查,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改变就业去向单位。
二、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教民[2005]5号)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第一条: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三、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第一条: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有关招生学校的总规模之内并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培养计划,单列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分别回到西藏、新疆就业。
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教民[2005]11号)第六条:毕业生就业。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以由生源地区在本地区调剂就业。硕士服务期为5年,博士服务期为8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第二条:“骨干人才”计划属于国家定向计划。“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一律按定向协议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第三条:“骨干人才”非在职研究生毕业时,由各招生学校和科研院(所)向其提供定向省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及时派遣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第三条: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第四条: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第六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第七条: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六、结业生和肄业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肄业生学校和国家不予办理推荐和派遣手续。
七、患病毕业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八、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地在自谋职业。
九、已录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就业
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参加就业。因特殊情况需参加就业的,经征得录取院校(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报请所在地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就业。
十、《报到证》的使用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它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
报到证有色联交毕业生本人自带,作报到的凭证,同时也是接收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白联通知联是通知用人单位该生是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妥善接待安排,应装入毕业生档案一起转递。
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由学校上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补发。
十一、报到期限
毕业生在领取报到证后,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倘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户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十二、择业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82号)第二条:延长择业期。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保留两年的择业期。
十三、户口档案管理的规定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第五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第七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户档管理规定(支医、支农、扶贫、农村基层青年事务综合岗位):
《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通知 (鄂人社发[2010]36号):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管理问题。各级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免费为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务期间,其户口可以交由本人档案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免费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务期间,根据自愿原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档关系应分别省人才中心与各市州或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也可将户档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参加“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户档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资教生选派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1]12号):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也可直接转入县(市),免收户口档案托管费。
4、毕业生参加“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户档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5号):“硕师计划”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到任教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将户籍、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县。
5、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户档管理规定: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所毕业学校。
6、参加预征入伍毕业生户档管理规定:
《关于开展优秀大学生士兵提干政策宣传的通知》(政选[2009]2号):户籍、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
7、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户档管理规定: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通[2008]121号):各高校或教育、人事和档案主管部门在选聘生被录用后一个月内,将选聘生人事档案转至其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选聘生的户籍关系由各高校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迁入任职所在地乡镇。到贫困县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十四、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办法
毕业生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4、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考虑到统计口径的连续性,暂列入就业统计范围)。
6、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毕业生待就业
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
毕业生暂时不就业
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计算公式:
1、毕业生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
2、毕业生待就业率=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
说明:
毕业生总人数=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暂时不就业毕业生人数
十五、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统计范围
1、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地处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2、农村建制村:行政建制村,包含自然村。
3、城镇社区:城镇街道所管辖区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4、中小企业:中型和小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司[2003]14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界定)。
5、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 :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进村进社区计划”和“选调生计划”等。
6、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参与)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7、部队: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8、艰苦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油田、航海、军工、航空、航天及生产建设兵团等行业和单位。
十六、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规定
1、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报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09]35号)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报内容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单位需求情况、毕业生签约情况、招聘活动开展情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就业状况预测和分析等。《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报工作的通知》(鄂教学函[2009]33号)第三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报时间为1月至9月,请各高校认真填报《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度报送表》,于每月28日下午5:00以前通过传真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信息系统报送;1至6月报送毕业生签约情况,7至9月报送毕业就业信息数据,按就业方案的要求制作。
2、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7号):进一步加强就业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0]9号):严格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制度。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工作制度,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用人单位电话回访、毕业生跟踪监测等多种方式,对院系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严格核查。对毕业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院系,核查比例不得低于25%,对毕业生人数500-1000人的,核查比例不得低于30%,对毕业生人数500以下的,核查比例不得低于35%。各院系要组织得力人员对各班级上报就业信息逐一进行核实。
十七、就业收费的规定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第一条: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第二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第三部分 就业工作职能与程序
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图示
就业指导 就业咨询 就业培训 发布需求信息 组织各类招聘活动 |
毕业生 |
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
登记需求信息 发布学生信息 组织各类招聘活动 |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 心 |
用人单位 |
指导 协调 联系 |
(一)管理职能
1、具体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2、指导高校和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3、组织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的登记、发布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受委托负责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毕业生就业方案审核、毕业生派遣、调整和接收工作,以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统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按时报送教育部;
5、毕业生入户手续办理;
6、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7、受委托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争议;
8、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9、开展其它与毕业生就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服务功能
1、开展毕业生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
2、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的收集、登记和发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
3、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4、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户档托管或人事代理服务;
5、开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
6、学历、学位认证服务;
7、开展其它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的业务。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能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能图示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就业指导中心) |
宣传政策 发布信息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就业创业咨询 组织招聘会 办理就业手续 |
交流信息 联合主办招聘会 |
登记需求信息 提供生源信息 联系企业说明会 组织供需洽谈 |
其它高校 |
毕业生 |
用人单位 |
(—)工作职能
1、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及时向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就业方案及毕业生就业状况;
2、开展毕业教育和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3、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咨询、就业信息、供需洽谈和推荐等服务;
4、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证登记;
5、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6、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7、开展其它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工作。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1、填写毕业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学校按专业、按招生省市对毕业生资源进行整理,向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资源信息,并向毕业生来源省市反馈;
2、制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在毕业生中开展就业指导活动;
3、填写毕业生推荐表。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主动走出校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4、召开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5、向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
6、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7、毕业体检、资格审查、毕业鉴定;
8、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毕业派遣;
9、整理并寄发毕业生档案;
10、处理毕业生派遣后的遗留问题;
11、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将就业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三、毕业生就业常规性工作安排
内 容 | 时 间 |
全省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月活动 | 2月—3月 |
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时间 | 1-6月每月1日 |
办理毕业生户档托管手续 | 5月—10月 |
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 | 6月 |
毕业生就业率定期报告时间 | 7-9月每月1日 |
毕业生就业状况自查时间 | 7-8月 |
全省毕业生就业状况核查时间 | 8月 |
审核高校下一年毕业生资源信息 | 10月-11月 |
毕业生求职信息定期报送时间 | 11月10日、次年7月1日 |
第四部分 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图
学校 |
学校上报本年度毕业生生源信息 |
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
派遣 |
改派 |
《报到证》修改 (修改姓名、性别、专业、学制等内容) |
《报到证》遗失补办 |
学校登陆《就业办公信息系统》网上直接派遣 |
学校登陆《就业办公信息系统》修改校级库相应的数据 |
学校登陆《就业办公信息系统》修改校级库相应的数据 |
1、两年择业期内:学校持申请报告、证明《报到证》遗失的有效证明或刊登《报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到省毕办审核办理。 学生个人办理需以上材料和《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无需申请报告)。 2、超过两年择业期: 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出具的《证明》、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派遣名册复印件、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及毕业证复印件到省就业中心审核签字盖章。 |
学校持申请报告、协议书或接收函、托管协议、原籍证明、到省就业中心审核办理《报到证》。 学生个人办理需以上材料和《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无需申请报告)。 |
学校持申请报告、原报到证有色联、解除协议证明、新协议书或托管协议或原籍证明到省就业中心审核办理新《报到证》。 学生个人办理需以上材料和《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无需申请报告)。 |
学校持申请报告、原报到证有色联、毕业证复印件、到省就业中心审核办理新《报到证》。 学生个人办理需以上材料和《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无需申请报告)。 |
学生 |
一、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校集中办理:应届毕业生离校前由学校集中办理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或申请将户口档案转回原籍或户档托管机构需办理《报到证》的,由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或户档托管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统一上报就业方案,经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中办理《报到证》。《报到证》的通知书联(白色联)由学校归入学生档案,报到证联(有色联)待学生毕业离校之前发放给本人交与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二)个人办理:毕业生离校前学校未替其办理《报到证》,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可申请个人办理
1、材料准备
(1)《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由学校审核填写);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或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3)毕业证复印件(毕业证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成功查询)。
2、学校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上报派遣数据,生成报到证号,并确认打印
3、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报到证》
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二、毕业生调整就业去向(改派)手续办理程序
指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因各种情况需改变就业去向,即派遣单位发生变化需重新办理《报到证》。
1、材料准备
(1)《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个人办理时所需,由学校审核填写)或《申请报告》(学校集中办理时所需);
(2)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原件(若无就业单位需派回原籍的,此材料可略);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或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4)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2、学校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上报改派数据
3、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新《报到证》
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三、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办理程序
(一)两年择业期内
1、材料准备
(1)《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个人办理时所需,由学校审核填写)或《申请报告》(学校集中办理时所需);
(2)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或证明《报到证》遗失的有效材料。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补办《报到证》
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二)超过两年择业期
1、材料准备
(1)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样式见本手册附件6);
(2)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派遣名册复印件;
(3)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4)毕业证复印件。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签字盖章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四、报到证修改手续办理程序
指《报到证》上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历、学制、单位所在地区、备注等项目有误需修改。
1、材料准备
(1)《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个人办理时所需,由学校审核填写)或《申请报告》(学校集中办理时所需);
(2)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3)相关证明材料(姓名、性别、专业、学历、学制等项修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毕业证复印件,毕业证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成功查询),报到地点及备注等项修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协议书或接收函。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新《报到证》
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五、资教生(农村教育硕士)派遣(改派)手续办理程序
(一)服务期间申请将户档迁往服务县(市)有关手续的办理
1、材料准备
(1)原就读学校出具办理派遣(改派)手续的申请;
(2)服务县(市)的接收函或资教协议书;
(3)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户档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的无需此材料)。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户档迁转手续
(二)服务期满后申请办理派遣(改派)手续
1、材料准备
(1)原就读学校出具办理派遣(改派)手续的申请;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或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3)服务期满的证明或鉴定复印件;
(4)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户档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的无需此材料)。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户档迁转手续
(三)服务期内解除资教协议申请办理派遣(改派)手续
1、材料准备
(1)原就读学校同意解除资教协议的意见及办理派遣(改派)手续的申请;
(2)服务县(市)教育局同意解除资教协议的书面意见原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或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4)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户档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的无需此材料)。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户档迁转手续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六、升学后提出就业的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程序
指毕业生在统一派遣结束后,因各种原因放弃升学重新就业需办理报到证。
1、材料准备
(1)原毕业学校《申请报告》;
(2)录取院校退函原件(即同意其退学的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或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报到证》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七、应届毕业生考取不转档案和户口研究生的有关手续办理程序
1、材料准备
(1)原毕业学校《申请报告》;
(2)录取院校出具不转档案和户口的证明原件;
(3)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户档由户档托管部门托管);或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户档回原籍)。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报到证》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八、增报、删除毕业生信息办理程序
1、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
(2)有关证明材料,如招生录取名册原件、转学及专升本批文、以及学校下发的学籍异动的文件;
2、学校在《办公信息系统》校级生源中录入或删除有关毕业生信息
3、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办理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九、申请提前毕业学生信息上报程序
1、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
(2)学校同意学生提前毕业的文件;
(3)省教育厅的批复。
2、学校在《办公信息系统》校级生源中录入有关毕业生信息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十、增加专业代码办理程序
1、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
(2)有关证明材料,如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同意学校开办此专业的文件。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咨询电话:027-87677752
十一、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我省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及自学考试性质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可办理就业推荐手续,发放《湖北省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1、材料准备
(1)毕业证原件;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
(3)武汉生源毕业生在武汉就业的需提供本市户口,非武汉生源毕业生在武汉就业的需提供学位证。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成教窗口审核办理
咨询电话:027-87677761 027-87677765
十二、武汉市落户手续办理程序
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在武汉市落实就业单位,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选择落户:
1、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在毕业生的固定住所处;
2、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在亲友的户口处;
3、毕业生可以用人单位的门牌号码单独立户;
4、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上;
5、毕业生的户口可上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户档托管机构的集体户口上。
(一)非武汉生源毕业生在武汉市落实就业单位
1、材料准备
(1)《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2)毕业证原件;
(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
(4)户口迁移证或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
(5)搭(立)户申请(选择第1、2、3种落户方式需提供的,毕业生向拟落户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经管段户籍同意,派出所盖章方可)。
2、携带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二)武汉生源毕业生回生源地落户
1、材料准备
(1)《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2)毕业证原件;
(3)户口迁移证或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
(4)入学前原注销户口原件。
2、携带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咨询电话:027-87677761 027-87677765
十三、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办法
(一)申请
1、申请人从“湖北高校就业网络联盟(http://www.91wllm.com)”“户档托管”栏目下载《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填写一式二份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第一批申请办理的时间为毕业当年的5月1日至31日,第二批申请办理的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1日至31日。)
2、签章后的《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要与《报到证》原件、《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托管手续费80元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一并交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方为有效。可由学校集中办理、亦可由学生本人交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本人留一份申请表作为今后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凭据。
(二)法律责任
在户档托管期间,托管毕业生因违法、违规以及民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托管毕业生自行承担,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无关。托管毕业生若有违法行为或因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将托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转出,不再为其办理约定事宜。
咨询电话:027-87677720 027-87677721
省就业中心户档托管工作流程图
填写《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 |
交学校就业中心编制就业方案 |
学校、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
申请办理相关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 |
转出转出 |
申请将户口、档案、组织关系迁回原籍 |
升学 |
落实就业单位,迁出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等 |
所需材料:1、搭户证明2、与在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托管申请表》原件 |
到省就业指导中心报到 |
学校集中报到所需材料: 1、《报到证》原件 2、《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 3、毕业生档案 (组织关系由学生个人前来办理) |
所需材料:1、《协议书》或《接收函》 2、《托管申请表》原件 |
所需材料:《托管申请表》原件 |
所需材料:1、《托管申请表》原件 2、《录取通知书》 |
将户口迁往市内亲友家,档案不迁 |
个人报到所需材料:1、《托管申请表》 2、《报到证》原件 3、《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 4、《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 |
所需材料:《托管申请表》 |
十四、学历认证办理程序
湖北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湖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查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授权开展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的专门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申请表》可以在湖北高校就业网络联盟(http://www.91wllm.com)下载。
(一)认证范围
受理全国范围内所有高等国民教育机构颁发的普通、成人、研究生、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文凭(网络研究生、党校毕业证不在受理范围内)。
(二)认证程序
1、下载学历认证申请表(见附件),填写完整。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材料直接交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2、在收到材料及认证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本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将及时电话通知本人;
3、申请人凭缴费发票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认证窗口领取认证报告,需邮寄的申请人交纳邮费,由中心负责邮寄;
4、报告完成后,可以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认证”栏目查询。
(三)注意事项
1、91年以前毕业的高等教育毕业证须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学校档案馆出具的学历证明,须经办人签字盖章并附办公电话;(2)入校当年省招办盖章的录取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或本人档案中的《报考登记表》(须有省招办公章);
2、80年代以前的毕业证不受理;
3、网络教育及成人教育专升本毕业证认证,须先对其专科毕业证进行认证,二者可同时受理,同时收取专科和本科的认证费。
4、如果毕业证书遗失,需回原毕业院校补办《毕业证明书》方可申请学历认证。
5、毕业证有涂改不予受理。
6、军校有军籍毕业证直接与全国就业中心学历认证处联系办理(办理程序见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
咨询电话:027-87677743
十五、学位认证办理程序
(一)认证范围
湖北省内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网络研究生不在受理范围内)。
(二)认证程序
1、材料准备
认证学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干部)
(一) 双证学位 (学士、硕士、博士) | 1. 湖北省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 经本单位同意盖章的“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仅干部学位认证提供此表). 3.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http://xjxw.e21.cn/网站上可以查到学位信息的打印件,如网站上查不到,则需提供学位授予单位或教务处(学士)出具的学位证明,经办人签字 5.学历认证报告(普通学位认证提供此材料) 已认证学历审核表复印件(干部学位认证提供此材料) | |
(二) 专业 硕士学位 | 1.湖北省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经本单位同意盖章的“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仅干部学位认证提供此表) 3.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院(部、处)或教务处(学士)提供的学位证明,经办人签字 5.当年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录取的名册复印件 | |
(三) 同等学力 硕士学位 | 1. 湖北省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 经本单位同意盖章的“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仅干部学位认证提供此表). 3.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院(部、处)或教务处(学士)提供的学位证明,经办人签字 5.参加国家外语、学科综合统考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006年及以后参加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国家不再颁发外语、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认证时可提供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学科合格名单,亦可自行在网站上打印成绩单,由学位授予单位加盖公章。如无综合考试合格证,须在学位证明中注明不参加考试的文件依据) | |
(四) 同等学力 博士学位 | 1.湖北省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经本单位同意盖章的“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仅干部学位认证提供此表). 3.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院(部、处)或教务处(学士)提供的学位证明,经办人签字 |
2、在收到材料及认证费(100元/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过程中心遇特殊情况需本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将及时电话通知本人;
3、申请人凭缴费发票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认证窗口领取认证报告,需邮寄的申请人交纳邮费,由中心负责邮寄;
4、报告完成后,可以在湖北高校就业网络联盟(http://www.91wllm.com)“学历学位认证”栏目查询。
咨询电话:027-87677743
第五部分 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及档案转递办法
一、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外省)
省市 |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档案转递:生源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 地址:北京东城区台基厂三条3号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63236 65261807 传真:010-65263236 |
天津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切勿直接派至市、区县人事局) 档案转递: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2号枫林园三楼 邮编:300381 电话:022-23018725 022-23018720转202-205(报到手续) 022-23018720转209-212(档案查询) |
河北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级教育局 档案转递:随转 | 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66005726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88616771、88616336 | |
山西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山西省教育厅 档案转递: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太原市学府街25号 邮编:030006 电话:0351-2241292、2241230 |
内蒙古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随转 | 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27号 邮编:010010 电话:0471-6204139 传真:0471-6204171 |
辽宁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辽宁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或生源地市级教育局 档案转递:随转 | 辽宁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指导局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邮 编:110032 电 话:024-26901813 26901909 传 真:024-26901806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辽宁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或生源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
吉林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吉林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档案转递:吉林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吉林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151号 邮编:130033 电话:0431-84625791转6201,6202 传真:0431-84636128 |
黑龙江 |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所在地教育局 档案转递:随转 | 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 地址:哈尔滨市赣水路12-8号 邮编:150090 电话:0451-82353558(总机)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
上海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档案转递:随转 |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 邮编:200235 电话:021-64823107 传真:021-64823102 |
江苏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203号 邮编:210024 电话:025-83335737(对公服务) 025-83335764(传真) |
浙江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生源所在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随转 |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华星路203号 电话:0571-88008635,88008656 传真:0571-88008661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生源所在市人事局(丽水市人才管理服务局) 档案转递:随转 | ||
安徽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地教育局(蚌埠市、铜陵市、安庆市、滁州市、六安市、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安徽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21号 邮编:230061 电话:0551-2826812 传真:0551-2826812 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188号 邮编:230022 电话:0551-3608877、3608882 传真:0551-3608880 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叉口处) 邮编:230001 电话:0551-2999733,2999735,2999737,2999739,2999741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
福建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生源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随转 | 福建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邮编: 350003 联系电话: 0591-87091302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福建省公务员局 档案转递:随转 | 福建省公务员局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人才大厦12层 邮编:350001 电话:0591-87540939、87674885 | |
江西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档案转递:随转 | 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号 邮编:330046 电话:0791-8500074 传真:0791-8500941 |
山东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档案转递:随转 | 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 邮编:250011 电话:0531-86100076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处 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邮编:250014 电话:0531-88597896 88544043 | |
河南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级教育局 档案转递:随转 | 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 邮编:450016 电话:0371-65795070 传真:0371-65795072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
湖南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州)级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档案转递:随转 |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37号 邮编:410007 电话:0731-2816663、2816670 |
广东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大院1号3楼 邮编:510080 电话:020-37627801 37626911 传真:020-37628216 |
广西区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或生源所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北海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贺州为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档案转递: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或生源所 在市、县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防城港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贺州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 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3号 邮编:530022 电话:0771-3859813 3839583 |
海南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指导中心 档案转递: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指导中心 | 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 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 邮编:570203 电话:0898-65369307 65351699 |
重庆市 |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区县教委(教育局)(涪陵、大渡口、北碚、长寿、綦江、铜梁、璧山、垫江、武隆、忠县、石柱、北部新区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7号(红旗河沟建玛特旁) 邮编:400020 电话:023-88517388、88517399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坪坝区、奉节县为人事局) 档案转递:随转 | ||
四川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州)教育局(自贡市,攀枝花市、德阳市,乐山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阿坝州,甘孜州,眉山市,资阳市,雅安市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成都市陕西街26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86112806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
贵州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州)教育局 档案转递:随转 | 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八鸽岩路138号 邮编: 550004 电话: 0851-6812656 6810407 |
云南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为教育局) 档案转递:随转 | 云南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 地址:昆明市学府路2号 邮编:650223 电话:0871-5153483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为昆明人才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随转 | ||
西藏区 | 师范、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西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随转 | 西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拉萨市娘热路5号 邮编:850000 电话:0891-6822095 |
陕西省 |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级教育局(渭南市、杨凌示范区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随转 |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147号 邮编:710003 电话:029-87343423 传真:029-87347729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随转 | ||
甘肃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转递:随转 | 甘肃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 地址:兰州市皋兰路78号兴业大厦615房 邮编:730000 电话:0931-8960728 |
青海省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所在州、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档案转递:随转 | 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3号 邮编:810008 电话:0971-6302709 传真:0971-6302651 |
宁夏区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生源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随转 | 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宁夏银川市文化西街108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 邮编:750004 电话:0951—6026710 6982727(传真) |
新疆区 | 师范类 派遣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档案转递:随转 | 新疆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地址:乌鲁木齐胜利路229号 邮编:830049 电话:0991-7606191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随转 | 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 邮编:830063 电话:人社厅就业促进处:0991-3689695 人社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0991-4685888,0991-4696277 |
二、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湖北省)
地市 | 派遣及档案转递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
武汉市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 邮编:430022 电话:027-85772822 传真:027-85770919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1、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号 邮编:430014 电话:027-82835095 82785752 传真:027-82853307 2、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广场三楼) 邮编:430074 电话:027-67885589 传真:027-67885551 3、中国武汉人才市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市场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2号 邮编:430056 电话:027-84890725 84210863 传真:027-84890727 | |
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武汉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名称:武汉市教育局 | 武汉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58号 邮编:430023 电话:027-65608497 65608487 传真:027-65608487 | ||
黄石市 | 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黄石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名称:黄石市教育局 | 黄石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地址:黄石市杭州西路2号 邮编:435000 电话:0714-6352843 传真:0714-6353720 |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黄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黄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 黄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地址:黄石市黄石大道202号 邮编:435002 电话:0714-6288850 传真:0714-6288622 | ||
荆州市 | 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荆州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名称:荆州市教育局 | 荆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地址: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7号 邮编:434100 电话:0716-8027938 传真:0716-8027938 |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荆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荆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 荆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地址:荆州市太岳东路8号 邮编:434000 电话:0716-8278474 传真:0716-8266219 | ||
鄂州市 | 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鄂州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名称:鄂州市教育局 | 鄂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地址:鄂州市滨湖路 邮编:436000 电话:0711-3386036 传真:0711-3386089 |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鄂州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鄂州市人才交流中心 | 鄂州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0号 邮编:436000 电话:0711-3358455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鄂州市人才交流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邮编:436000 电话:0711-3388935 | ||
襄阳市 | 师范、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襄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襄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 襄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2号 邮编:441021 电话:0710-3605073 传真:0710-3605073 | |
天门市 | 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天门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名称:天门市教育局 | 天门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地址:天门市钟惺大道35号 邮编:431700 电话:0728-5342252 传真:0728-5342254 | |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地址:天门市文学泉路39号 邮编:431700 电话:0728-5223587 传真:0728-5223587 | ||
十堰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十堰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名称:十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十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72号 邮编:442000 电话:0719-8489602 8489603 传真:0719-8489603 | |
宜昌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宜昌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名称:宜昌市教育局 | 宜昌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27号 邮编:443000 电话:0717-6446537 传真:0717-6446537 | |
荆门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荆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荆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 荆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地址:荆门市金虾路11-13号 邮编:4480000 电话:0724-2346678 传真:0724-2341155 | |
孝感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孝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孝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 孝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地址:孝感市交通大道266号 邮编:432000 电话:0712-2327579 传真:0712-2327579 | |
黄冈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黄冈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黄冈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 黄冈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地址:黄冈市赤壁大道83号 邮编:438000 电话:0713-8813446 传真:0713-8813446 | |
咸宁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咸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咸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 咸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地址: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235970 | |
随州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档案转递名称: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 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地址:舜井大道南端82号 邮编:441300 电话:0722-3222566 传真:0722-3222566 | |
潜江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潜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名称:潜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 潜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潜江市建设街78号 邮编:433100 电话:0728-6242736 传真:0728-6242736 | |
仙桃市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仙桃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名称:仙桃市教育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 仙桃市教育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地址:仙桃市仙桃大道10号 邮编:433000 电话:0728-3319695 传真:0728-3319990 | |
恩施州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恩施州人才交流中心 档案转递名称:恩施州人才交流中心 | 恩施州人才交流中心 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236号水映华庭2号楼2楼 邮编:445000 电话:0718-8252313 8245539 | |
神农架 |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名称:神农架林区人才中心 档案转递名称:神农架林区人才中心 | 神农架林区人才中心 地址:神农架松柏镇常青路9号 邮编:442400 电话:0719-3337279 传真:0719-3338916 |
第六部分 省就业指导中心户档托管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户档托管?
答:按照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两年内可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如学校托管有困难,其户档可集中委托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为保管。
问:户档托管的范围及对象是哪些?
答:申请户口、档案托管的对象为武汉地区应届普通高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暂不就业拟升学的毕业生;正处于试聘用阶段尚未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毕业生;暂时以短期、临时、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
问:户档托管享受哪些服务?
答:免费保管户口、档案两年;免费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免费办理重签就业报到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后不需要回学校申请改派,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免费网上查询个人户档信息,咨询托管事宜;提供推荐就业相关服务;为预备党员办理党员转正手续;为毕业生办理考研、出境、出国、婚育等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问:如何申请办理户档托管?
答:申请人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或登陆:湖北高校就业网络联盟(http://www.91wllm.com),在“户档托管”栏目下载该表。填写一式二份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签章后的《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要与《报到证》原件、《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托管手续费一并交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方为有效。可由学校集中办理、亦可由学生本人交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本人留一份申请表作为今后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凭据。
问:户档托管什么时候办理?
答: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托管手续,如因故错过委托办理和现场办理时间,可继续向学校申请,填好《户档托管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于当年5月1日-31日、8月1日-31日两个时间段内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问:已申请过户档托管,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30日前,将《报到证》原件、《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托管费用全部交至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方为有效。
问:户档托管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属于什么身份?
答:户档托管毕业生的身份属于学生身份,托管期间均按毕业生身份免费办理重签就业报到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后不需要回学校申请改派,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
问:托管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性质是什么?
答:托管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为武汉市常住集体户口。
问: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能否办理各类保险、转正定级及职称评定手续?
答:因户档托管毕业生的身份属于学生身份,故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户档托管服务不含转正定级及职称评定手续的办理,但毕业生可自行办理商业保险。
问:怎样办理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港澳通行证?
答: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借出户口,然后到相应公安部门办理。
问:怎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答: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即可办理。
问:党员如何把党组织关系转入?
答:托管报到手续办理完毕的毕业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抬头为:中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党总支)交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交纳党费,并领取《流动党员证》。
问:预备党员如何转正?
答:预备党员需要提交三份材料:1、个人转正申请书;2、思想汇报材料;3、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生源地街道、村党组织出具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表现的证明,特别要证明是否参加过法轮功,是否有违纪行为。材料齐全后提前一月交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党总支审核(材料不得邮寄,可委托他人递交),需按总支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开会转正,届时本人必须亲自到场,不按规定时间到会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问: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出?
答:凭接收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接收证明及《流动党员证》即可办理。
答:凭接收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接收证明及《流动党员证》即可办理。
问:如何办理《未婚证明》?
答:未婚证明分为两种:(1)武昌区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从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借出户口到武昌区民政局办理;(2)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未婚证明: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问:如何办理初婚未育证明?
答:需提供托管方工作单位或者实际所居住街道出具的初婚未育证明以及《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问: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答:需携带《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一式四份(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流动人员与单位或居委会签订《计生合同》一式三份(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一寸照片三张、孕检证明书或透环单原件,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后到相应户籍所在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办理。
问:如何办理结婚证?
答:托管方凭《户档托管申请表》至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借出户口后,携带双方户口原件、身份证原件以及双方近期2寸双人合影登记照三张至武昌区民政局办理。
问: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答:(1)《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可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或在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uchang.gov.cn/,“组织机构”→“区计生委”下载;(2)双方婚育证明。托管方证明由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社区出具(原件及三份复印件);(3)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三份复印件);(4)夫妇近期2寸双人合影登记照两张;(5)双方户口原件(托管方凭《户档托管申请表》至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借出户口,到所属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更改为已婚)。
凭以上材料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到武昌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参加优生优育及避孕节育培训班,领取《武昌区人口计生服务培训证》和有关宣传资料,最后至户籍所属居委会及街道计生科审核并办理《生育服务证》。本中心可办理婚育相关证明,但不解决毕业生子女落户问题。
问:如何申请二孩?
答:需携带以下材料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后至相应户籍所在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办理:(1)男女双方户口(托管方凭《户档托管申请表》至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借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申请书(黑钢笔书写);(4)双方证明(托管方工作单位或者所居住街道出具:结婚情况、生育情况及再婚情况);(5)离婚证明书原件、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6)夫妻及子女合影照四张。
问:本人在外地无法回武汉,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该怎么办?
答:可由人代办,需要出具毕业生本人的《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但是办理身份证时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必须要毕业生本人方可办理。
问:户档已经托管超期了,但是一直没有时间回来办理,会不会被自动打回原籍?
答:不会被自动打回原籍。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满两年后,凡未办理转出手续的,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即视为其继续托管。根据鄂价费『2004』205号文件规定,收取滞留户口档案托管费15元/人·月,起算时间为毕业后的第25个月。
问:《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遗失了该怎么办?
答:毕业生需出具毕业证原件或者毕业学校开具的托管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问:户口从就业中心借出后遗失该怎么办?
答:毕业生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上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携带报纸、《毕业证》复印件以及本人写出的遗失证明,先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然后至相应派出所补办。
问:如果想将户口挂靠在武汉城区的亲友家如何办理移出手续呢?
答:需要亲友家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接收证明,与武汉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原件办理。
问:买房后,如何将户口迁往房产名下?
答: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以及房产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接收证明(房产在武汉市以外,需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即可办理。
问:结婚后,如何将户口迁往对方家?
答: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以及对方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接收证明(对方在武汉市以外,需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即可办理。
问:单位只接收档案,并不接收户口与组织关系该怎么办呢?
答: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就可以迁出档案。
问:将户档迁出需要什么手续?
答:户档迁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迁回原籍: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原件办理;2、考取研究生以及专升本:凭《录取通知书》和《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原件办理;3、迁往工作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盖章;迁往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需其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以及《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原件办理。
第七部分 附件
一、《毕业生就业证明》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登记表》
四、《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
五、《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
六、《证明》(样式)
毕业生就业证明
毕业生填写 | 姓 名 | 性 别 | ||||
专 业 | 学 历 | |||||
联系方式 | E-mail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用人单位填写 | 单位名称 (签章)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 系 人 | |||||
单位性质 | □机 关 □科研设计单位 □高等教育单位 □中等、初等教育单位 □医疗卫生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其他企业 □其他 | |||||
工作岗位 | ||||||
到岗时间 | 年 月 日 | 拟聘用期限 | 月 | |||
学校填写 | 院(系、所)审核: 签 章 年 月 日 |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核: 签 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此证明仅作毕业生就业人数统计用,适用于有具体就业单位,但无法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毕业生。
2、表中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经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纳入已就业人数统计。
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
学校名称: 学号:
姓 名 | 性 别 | □男 □女 | |||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 省(区) 市(州) | ||||
所获学历 | □专科(高职) □本科 □硕士 □博士 | ||||
所学专业 | |||||
家庭(父母) 联系方式 | 电 话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离校后本人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调 查 项 目 | 你认为自己目前没有就业的主要原因是: □ 没有获取足够的就业信息 □没有自己满意的单位 □其他原因(请注明)———————————— | ||||
毕业时户档去向: □保留在学校 □转回家庭所在地 □保留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 □不清楚(请注明原因) | |||||
需要学校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吗? □需要 □不需要 | |||||
目前你最需要得到的帮助是: □就业信息 □就业指导 □技能培训 □其他(请注明)———————————— | |||||
如半年后仍未就业,是否会去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 □会 □不会 □看情况再说 | |||||
本人声明 | 本着诚信原则,本人以上填写信息完全真实。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说明
1、待就业毕业生指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2、所有待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前必须填写此表;
3、学校可以在登记表基本信息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内容和项目;
4、学校应妥善保管每一位待就业毕业生填写的登记表并注意保密,保存期限二年,超过保存期后予以销毁。
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登记表
学校名称: 学号:
姓 名 | 性 别 | □男 □女 | |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 省(区) 市(州) | ||
所获学历 | □专科(高职) □本科 □硕士 □博士 | ||
所学专业 | |||
离校后联系方式 | |||
就业方式 | □自主创业 □自由职业 | ||
工作地点 | 省(区) 市(州) 县 | ||
工作内容(或行业) | |||
本人声明 | 本着诚信原则,本人以上填写信息完全真实。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
1、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2、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毕业生离校前必须填写此表;
3、学校可以在基本信息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内容和项目;
4.学校应妥善保管每位毕业生填写的登记表表并注意保密,保存期限二年,超过保存期后予以销毁。
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
学校代码:
毕业生 基本情况 | 姓 名 | 学 号 | 毕业年度 | |||
学 历 | □博士毕业生 □硕士毕业生 □本科毕业生 □专科高职毕业生 | |||||
原毕业去向 | □派遣 □待分 □不分 □取消 □升学 □非派遣 | |||||
申办项目 | □派遣 □改派 □《报到证》遗失补办 □《报到证》修改 | |||||
办理程序 | (1)材料准备 派遣:需所附材料①或②或⑤,若原毕业去向为取消的还需材料⑥; 改派:需所附材料①或②或⑤、材料④、材料③(若无就业单位派回原籍的,此材料可略); 遗失补办:材料⑦; 《报到证》修改:姓名、性别、专业、学制等内容有误申请更改,需材料⑥。 (2)上述材料齐备后,学校在《就业办公信息系统》做好相关数据,学生持本申请及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办理; 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 |||||
所附材料 |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②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 □③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原件; □④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⑤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⑥毕业证复印件; □⑦证明《报到证》遗失的有效材料或刊登《报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⑧其它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⑨其它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毕业生工作部门 意见 | 就业工作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适用于两年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办理用;
2、表中有关内容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填选;
3、特殊情况需学校出具专题报告;
4、省就业指导中心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东一路15号(湖北工业大学马房山校区院内,可乘503、811、723、317路公汽到石建村站下,进洪达巷约行500米即到;或乘710到荷花村站下;或乘576、586、729路公汽到黄家湾站下,进洪达巷约行1000米即到)。
此表为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办理相关手续的凭据,请毕业生妥善保管 学号:
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入党时间 | ||||||||
毕业学校 | 专业 | |||||||||
学 历 | 学 制 | 毕业时间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QQ或邮箱 | |||||||||
(以下由单位填写) | ||||||||||
学 校 委 托 意 见 | 年 月 日 | 受 理 单 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
特别提示:
1、请于毕业当年9月30日前凭此表将《报到证》(原件)、《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起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东一路15号(湖北工业大学马房山校区院内,可乘503、811、723、317路公汽到石建村站下,进洪达巷约行500米即到;或乘710到荷花村站下;或乘576、586、729路公汽到黄家湾站下,进洪达巷约行1000米即到)。邮政编码:430070
联系电话:027-87678400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制
证 明
__________,(男、女),本校_______年_____________专业(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________年_____月被派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到证号为:鄂毕字第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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